2023-04-24 09:41:58
2014年4月11日,消费者程先生经销售商推荐,在缴纳2000元定金后购买了9990元价款的“越南红檀”木地板,不久便安装使用,一位来家中作客的业内朋友提醒他,从纹理、色泽、价格等情况看,该木地板根本不象是檀木材料。程先生有了疑惑,便找商家问个究竟。商家矢口否认,并催要余款。程先生遂向一家专业检测机构申请对木地板材质进行检测鉴定,结果表明,该产品木材材质名为“姜饼木”,而非“越南红檀”。于是,程先生投诉到大丰消协,要求赔偿损失。
调查调解中,销售商辩称,“越南红檀”是指木地板颜色,而非指材质,并强调产品来自供货商,即使有什么问题也与自己无关,不存在欺诈说法。调解人员查看了程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后认为,从购物定金单和送货凭证中填写的内容,到木地板的标注标识,从消费者提出质疑的内容到检测报告的结论,都可以证明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受到了欺骗,投诉事实客观存在,不容置疑,销售商的辩解牵强且无法律依据。该案适用新修订的《消法》中关于欺诈行为三倍赔偿规定的条款。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销售商除免收货款余额7990元外,另一次性给予赔偿人民币30000元整。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一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意义,在于通过加大赔偿数额,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达到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发生的目的。同时,,,形成来自广大消费者层面上对违法经营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抵制力量。本案中商家用“姜饼木”木地板冒充“越南红檀”木地板,属于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之一,无论木地板由谁生产和供货,也无论问题发生在哪个环节,对消费者而言,与其直接发生买卖交易关系的销售商理应是承担商品质量担保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遭遇欺诈侵权后,可以选择由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销售商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在其赔偿之后再依法向生产商或供货商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