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服务民生 争做实事 风采录第二期 - 消费 - 翱翔网 - Powered by Discuz!

2023-04-24 09:41:58



    机械故障生纠纷,消协调解获赞许。建湖县冈西镇白果居委会朱某,于2015年5月6日从建湖县某农机公司处以8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小型收割机一台,准备在今年的夏收中收割创收。6月12日下午,朱某在田间收割水稻时,收割机发生故障。农机公司来人检查后确认为机械部件损坏,并为朱某免费更换,但朱某认为该收割机是新买的,并且在大忙时节出现故障,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收入,因而提出赔偿9000元的要求。但农机公司认为,收割机出现故障系朱某操纵不当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朱某遂到建湖县消费者协会城北分会投诉。消协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并建议农机公司从维护自己信誉和保护农民消费者的权益出发作出让步,最终农机公司答应给与朱某适当赔偿,朱某也未坚持原来的要求作出适当的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农机公司赔偿朱某5500元,朱某不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都对调解的结果表示满意和赞许,朱某更是拉着消协工作人员的手连声道谢。


    虽非主观故意,责任仍需承担。今年,家住建湖县城的消费者卞先生来到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中分局投诉,反映其花了万余元购买的某品牌手机是假货,。经工作人员调查得知,2014年5月,卞先生在县城一家手机大卖场花了13000元买了1部某品牌手机。前不久,手机发生故障,经当地指定维修点检测,认定该手机为假货。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该卖场负责人陈述,他们卖场向来从正规渠道进货,不可能购进假货。后经过技术手段调查得知,这台手机被一名购机者调了包。卖场已经就此事向公安部门报了警,目前尚未破案。尽管不存在主观故意,但是卖场方面存有管理不善的责任。经过调解,卖场方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个同型号的正品手机,同时赔偿一部新款苹果6手机,投诉人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价款未确定,调解解难题。6月11日,建湖县上冈镇居民徐女士,将家中面包车送到上冈镇某汽车装潢美容中心进行维修,双方没有商定具体的维修范围和价格,维修中心即开始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向徐女士要收取维修费以及更换零件费共计1500元,徐女士认为商家提出价格虚高,而且之前并没有允许更换面包车其他零部件,双方因此进行多次交涉均未果。6月12日,徐女士投诉到市12315中心,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冈分局接到市12315中心转办投诉案件,立即电话联系徐女士和维修中心,明确双方责任,后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维修中心最终以1100元的价格对面包车进行修理并更换零部件。事后,分局人员接到徐女士电话,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她说道:“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老百姓多半得吃哑巴亏,多亏有你们的帮助,真的太感谢你们了!”


    区区邮费明责任,小小水泵暖人心。7月8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湾分局接到了特庸镇马先生的一个投诉电话,诉称:两个月前,他在特庸镇某电器门市买的水泵不能正常使用,经与经销商和厂商多次交涉,最后由厂商寄来一个配件才解决了问题。可令马先生恼怒的是,厂商寄来配件的邮费是货到支付,费用虽然只有10来元,但马先生觉得该由厂方给付,还有为此折腾了他2个月厂方也该给个说法。于是他先打电话给厂方,厂方不予理睬。马先生又联系厂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对方告知不予受理。最后,找经销商理论,经销商说最多只承担个邮费,耽误时间的损失绝不承担。经过这一番较量,马先生非常气愤,求助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帮他讨回公道。电话中分局吴红波同志立即给了马先生答复,告诉他大部分诉求都是合法合理的,但由于生产厂家不属于我省,分局没有管辖权限。但作为经销商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不承担责任的事情,我们分局下午将会去现场为他们组织调解。当天下午,吴红波和李天洪同志,冒着酷暑陪同马先生找到了销售商,在经过教育和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后,最终销售商垫付了100元赔偿了马先生的损失,并表示后续由他们自行找厂家协调。马先生说一点邮费本来没什么,实在是商家对消费者盛气凌人的态度,让他无法接受。,让他非常感动,认为我们是他的贴心人,而且对销售商的自律教育对其它消费者也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4月24日,一位穿着海军制服的同志来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诉称某商品房开发房逾期交房,耽误其婚期,要求退房。经调查,2013年5月16日,正在海军东海舰队服役的三级士官陈某休假期间,准备与女友筹备结婚,在县城某商品房开发商处以每平方米4231元的价格,订购一套商品房,商品房总价为503982元。陈士官与商品房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房于2014年5月31日前交付,并约定逾期不超过60天,每逾期1天,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陈士官违约金。2014年7月31日,按合同已逾期60天,该商品房还未竣工,无法交付,一直拖到2015年1月17日该商品房才交付。逾期7个多月交房,直接影响了陈士官婚期,陈士官非常气愤,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而开发商只承认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一(共227天)支付11440.39元违约金,陈士官对此不服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通知开发商前来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开发商声称商品房逾期交付是行业内普遍现象,与近年来国家经济形势、房地产产业形势相关,所以坚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不同意退房,如果需要退房,只能按照现在每平方米4031元的现价退房(目前市场房价每平方米下跌200元)。陈士官则强调: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特指逾期60日的赔付,60后的赔付不能按此执行。另外,由于开发商推迟交房影响了他婚期,造成了很多麻烦,现在他不信任此开发商的诚信,要求按原价503982元退房。县消协调解人员认同陈士官说的,万分之一违约金只是代表逾期60日的赔偿承诺,不能代表逾期两个月后的赔偿标准(尽管当时购房合同未注明60日后的赔偿标准)。另外,陈士官是现役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的原因,婚恋休假等问题都非常不方便,逾期这么久交房对陈士官本人及家庭是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和困扰。因此,为了能够使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并切实纠正房地产行业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县消协提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逾期60天,按照合同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允许逾期60天外的违约金,则按照地方政府融资利息(年息1分2厘)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调解方案。经过几番沟通协调,,不再坚持必须退房了。开发商也逐步认识到逾期交房,不是行业内可以通行、消费者可以接受的潜规则,特别消协调解同志提出陈士官当兵多年,婚恋等问题确实是比较难以处理的,推迟交房的确影响了人家的生活和工作,开发商不仅认识到交房的问题,也完全同意消协的调解方案。最终,陈士官投诉开发商逾期交房一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前60天,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3023.89元。60天后,则按照房价利息(标准参照年息1分2厘地方融资利息)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28055元,合计赔偿陈士官31078.89元。,表示了深深的敬意和感谢。


    一起投诉两年未果,。5月11日,在射阳县委办公室达成一起涉农纠纷协议,由被投诉方射阳县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一次性补偿投诉方临海镇李大爷20000元经济损失。至此,一起两年未能处结的投诉,,在射阳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终于获得成功。2013年3月,射阳县临海镇农民李大爷,在合作社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购买了1700公斤中药材栝楼种子回家种植,种植面积达60亩。由于李大爷在种植栝楼时栽培得太浅,种下的栝楼因水分不足一直不出苗,致使毫无收获。李大爷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多次找合作社负责人理论,均无果。对方称因李大爷种植技术问题导致的损失,与种子质量无关,不能进行赔偿。两年间,李大爷多次去北京、南京以及市、,要求数十万元的赔偿。因双方各执一辞,一直无法解决此纠纷。今年5月11日,射阳县委办再次召集县农工办、临海镇、千秋镇、县农委的负责人进行专题会办,并请射阳县消费者协会负责调解。调解现场,投诉与被投诉方依旧各执一词,争执激烈,互不让步,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这时,射阳县消费者协会姚志慧同志,仔细分析原因寻找突破口,通过背对背的谈话,严肃指出该合作社超出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本身有问题。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是:“栝楼、其它中药材种植、销售;为成员代购种苗、肥料;提供栝楼种植技术及相关市场需求信息咨询服务”。而合作社实际上已构成销售种苗行为(因为李大爷不是该合作社成员),加之合作社也未给李大爷提供栝楼种植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存在着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请农委派栝楼种植专业技术人员和李大爷研究颗粒无收的原因,并坦诚表明由于李大爷没有掌握栝楼种植技术(主要是栝楼种植太浅),便开始盲目地大面积种植,导致重大损失,因此,李大爷也有很大的责任。通过半天的细致分析耐心调解,促使双方都认识到自身的不足。经过几番沟通协调,最终,由合作社一次性补偿李大爷20000元损失,双方握手言和,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疑难纠纷终于划上圆满句号。


    清仓皮衣穿后脱皮,消协帮忙全额退款。2月27日,消费者李某到大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1月27日在大丰市某皮衣店花900元购买了一件PU的皮衣,过年期间穿了三天发现衣服出现多处脱皮现象,认为该衣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款。在接诉调查过程中,经营者辩称,皮衣为清仓皮衣,原价在3000元左右,以900元卖给消费者就是奔着该皮衣是处理品,存在一些小瑕疵在所难免,调解人员指出,即使皮衣为处理品,也应当具备服装应有的使用性能,皮衣多处脱皮无法穿着,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经营者辩称,该衣服还有一条真皮的毛领子,价格也在数百元,消费者并不吃亏,调解人员再次指出,消费者购买的是衣服,而不是毛领子,经营者的辩解没有道理。经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衣款9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新铺木地板起鼓,工商调解获赔偿。消费者陈先生于5月24号,在亭湖区某木业门市购买了41块木板,每块155元,总价为6355元。木地板安装好之后存在变形现象,找商家反映,商家承认木地板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只同意赔偿400到50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新买的木板就出现起翘现象,商家必须帮其全部重新更换木地板,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向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洋分局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立即前往了解相关情况,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厂方同意来人解决问题,最终厂家、商家和消费者三方达成了一致调解结果,厂方同意赔偿3000元给消费者,双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电视机频繁维修,消协协调换新机。消费者唐先生于2014年6月13日,在市区某电器商城购买了某品牌液晶电视1台,价格为3999元,使用2个月后,电视出现无法开机现象,电器商城上门帮助消费者重新更换了一台电视机,但没有提供相关的更换单据。更换新机之后,又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月25日、4月22日和5月19日,都因为电视变频问题进行了4次维修,并且提供了维修单据,4月22日更换了主板,5月19日又更换了显示屏,经多次维修后仍存在变频的现象。后消费者与该电器商城进行协商,电器商城只同意帮助消费者更换一台3299元的电视,消费者认为不合理,求助城东消协分会,城东消协分会在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商家积极宣传商品的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维修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商家学习后认识到了错误,主动与消费者沟通协调,最后双方协商一致,由商家调换一台新机器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


    倾心尽力调解,突破“三包”换车。7月6日,,称其于6月27日在盐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开了20多公里出现故障,发动不起来,行车电脑显示变速箱坏了。之后找商家反映,商家把车拖回去了,未给出处理意见。后与商家协调要求换车,但商家一直未予答复。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经调查,消费者于6月27日在某4S店购买了汽车一辆, 7月1日第一次使用时就出现了故障,车子顿挫感严重。在向4S店反映后,4S店派维修人员上门检查,但现场未能解决问题,后4S店用拖车将消费者的车辆拖回4S店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是车辆PCM模块损坏,需要进行更换,并需对车辆电脑控制系统重新安装。事情调查清楚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4S店对车辆争议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消费者提出的换车要求不予认可。4S店认为消费者更换车辆的要求超出了汽车“三包”规定中退、换车的范围,提出了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全新的原厂PCM模块、邀请厂方工程师为消费者车辆进行电脑系统重置、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方案。但消费者认为车辆行驶里程还不足50公里,就出现了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必须更换车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后调解人员与4S店进行多次沟通,在交流中获取了一个重要信息,近期该品牌汽车厂家对全国4S店有个别试乘试驾车辆的指标。于是调解人员就进一步做4S店工作,让4S店和厂家进行沟通,尽力去争取一个试乘试驾车辆的指标,然后用试乘试驾的车辆和消费者的车辆进行置换。4S店接受了调解人员的建议,多次和厂家进行沟通,将车辆存在问题及消费者顾虑向厂家进行了反映。调解人员也和厂家进行了联系,就事情的严重性以及如果问题得不到圆满解决会对该品牌产生一定的影响的后果与厂家进行了沟通交流。在调解人员和4S店的共同努力下,厂家最终答应给予该4S店一个试乘试驾车辆的名额用于和消费者的问题车辆进行置换。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4S店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的汽车,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460元,同时赠送消费者一次免费常规保养,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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